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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0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管工业园区(集中区)管委会,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已经五届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庆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庆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高效原则。

第四条 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  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初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决策承办单位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不得以决策承办单位内部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审。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时,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所涉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由决策承办单位征求各方意见、合法性初审、集体研究审议后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三)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

(四)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依据

(七)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报告等;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供。

材料提供单位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审核材料的传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涉密文件不得通过传真、微信、钉钉等方式传送。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组织实地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协作配合。

第十三条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审查部门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时间、市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审核起始时间以审查机关收到完备的审查资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和内容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不属于市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四)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决策承办单位对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补充材料或者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交市政府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市司法行政部门未按照本规则履行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审查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则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规则审查事项以外的其他涉法事务的审查,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Word版本下载:庆政办发〔2024〕3号.doc

PDF版本下载:庆政办发〔202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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